东莞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2001〕87号文件的规定,一次性为其向所属镇(街)退管中心支付退管费2000元和档案管理费200元,同时为其向社保部门一次性清缴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
企业无力缴交退管费的,由产权单位缴交。国有产权单位和集体产权单位无力承担的,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后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非国有、集体企业因破产清算等原因无力缴交退管费的,须提供有关证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该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镇(街)财政审核后予以解决。
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含原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下同),其退管费由户籍所在地的镇(街)财政统筹解决,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人按月或一次性缴交。
(四)改制企业经费。国有改制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在其资产处置时,须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计提拖欠退休人员的各种费用。
(五)资金使用范围。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用于社会化管理服务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的人员、办公经费的开支;安排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专项经费,用于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础建设和开展专项业务。
企业缴交的退管活动经费,主要用作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活动、慰问病残退休人员等方面的开支。
(六)资金管理。社会化管理服务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退管中心设置收入专户,收取的退管费由收入专户划至同级财政专户。退管站需列支有关经费时,需向所属退管中心提出申请,所属退管中心与同级财政共同审核后将款项划至支出户由支出户列支。
七、移交社区管理服务程序
(一)企业退休人员移交
1. 企业对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核准移交人数、费用,按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分类整理、列表造册后交社保部门核准登记,并一次性清缴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整理好人事档案;
2. 企业备齐移交材料(包括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申请表、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名单、档案移交名册、过渡性医疗保险费清缴凭证、退休人员户口本、身份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采集表》等),向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的退管中心办理移交手续;
3. 企业向退管中心缴交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和档案管理费,移交人事档案,有党员组织关系的,连同组织关系一起转移;
4. 退管中心将所接收的企业退休人员信息转交所属社区,社区自接收企业退休人员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门核对或通知退休人员本人前来逐一核实信息内容,发放联系卡;
5. 退管中心接收企业退休人员后,每月6号前将上月接收其所属社区等信息交社保部门核对。
(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的移交
1. 本人凭《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申请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采集表》、户口本、身份证等材料向户籍所在退管中心办理移交手续;
2. 退管中心为申请人向同级财政申请退管费和档案管理费,同时向劳动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提取申请人的人事档案,人事档案由本人暂管的,直接在申请时移交退管中心;有党员组织关系的,退管中心按规定为其接转;
3.退管中心将所接收的企业退休人员移交所属社区实行管理服务;
4. 退管中心接收企业退休人员后,每月6号前将上月接收其所属社区等信息交社保部门核对。
(三)省属驻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
按照《关于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函〔2004〕396号)精神,参照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的办法执行。
八、实施步骤
(一)试点阶段。此项工作在莞城街道和石龙、虎门镇进行试点。
1. 在2007年底前,要求退管中心和退管站做到机构、人员、办公场地到位。
2. 对已纳入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社区向其发放联系卡,建立基本信息库和工作台账,同时将人员名册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采集表》等有关材料交当地社保分局和所属退管中心,并将收取的退管活动经费或余额划入镇(街)财政专户。市社保局确定社会化管理服务示范点。
3. 对未纳入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包括转制企业退休人员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社保部门将其名单转交原单位所在地或退休所在地的退管中心,由退管中心对其户籍情况进行调查落实后,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4. 从2008年起,社保分局将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的名册交退管中心,由退管中心核准后转交相应的社区提供管理服务,建立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制。
企业按规定移交社区管理服务。
(二)推进阶段。在试点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推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九、企业责任
(一)应加强与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联系,就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与退休人员进行充分协商,做好本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对于基本养老金统筹以外按省、市规定应由企业发放的项目,继续由原企业发放,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移交前应当与退休人员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就有关协商结果达成书面协议。
(三)确保移交的人事档案做到材料齐全、完好。
(四)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后,如果发生与原企业的争议事项,企业应配合有关机构协助做好退休人员的上访、信访等事宜的处理工作。
十、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企业退休人员有身体力行继续参加有关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权利。
(二)企业退休人员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企业退休人员享受社会化管理服务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企业退休人员有就社会化管理服务提出建议、批评和申述的权利。
(四)企业退休人员应配合有关机构接受社会化管理服务,按照规定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验证,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所在退管机构提供有关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
十一、其他事项
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中央和省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镇(街)、各有关单位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将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协同配合,全力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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