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5日 政策文号:东府办〔2013〕50 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办〔2011〕144号)精神,现就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新设、引进融资租赁公司
将融资租赁业明确为全市支持和重点发展的行业。大力支持国内外各类融资租赁机构在我市成立总部或开设分支机构,在资金进入、公司登记等各方面简化手续,提供便捷服务。对已经在我市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其积极拓展业务,做大做强。支持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在我市设立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支持设立内资融资租赁公司,鼓励我市民营资本以独资、合资等方式,在我市设立融资租赁公司。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1〕487号),大力培育融资租赁企业。
二、营造融资租赁业良好发展环境
(一)充分认识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对于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通过项目对接会、媒体沟通会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融资租赁对于促进企业发展的优势,真正发挥其作用。
(二)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署租赁合同、开展租赁业务,应当就租赁物的权属变更、权属转移、权属转让等提出申请。市房管、工商等部门要及时受理申请,办理登记、公示、确认等有关手续并发证,及时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抵押登记服务。
(三)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加大对重点项目的支持。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在全市范围内选择项目有前景、产品有市场、经济效益好的中小企业作为服务对象。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对以下项目倾斜,扩大业务规模:一是列入我市的重大项目;二是以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降低能耗、减少污染的工业设备、冶金设备等;三是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城市公交、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环保所需设备;四是为改善我市的医疗环境、医疗条件所需引进的先进医疗设备;五是我市重点发展的七大高技术产业项目;六是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四)支持融资租赁业务创新。推动融资租赁行业不断创新,保持活力,促进其在融资租赁理念、行业环境、经营手段、经营风险等方面创新。鼓励推进杠杆租赁、经营租赁、转租赁和回租等租赁业务和其他租赁业务。融资租赁公司开发的以服务创新驱动、推动转型升级为主要特征的优秀金融创新项目,可纳入《东莞市金融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的奖励范畴。
(五)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加强管理。促进融资租赁机构制定有效的内部制衡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指导融资租赁机构创新业务流程,提高经营效益和服务效率。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建立有效的薪酬激励制度。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建立科学的风险防范机制,有效控制风险,推动建立出租人、承租人、供货商利益共同体,相互制约、共同发展。
(六)加快融资租赁人才培养与引进。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在我市建立人才培训、培养基地,支持我市相关院校与境内外金融专业培训机构合作建立融资租赁人才培训基地、开设相关专业课程,为我市融资租赁业提供智力、人力支持。
三、支持融资性租赁公司多渠道融资
(一)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通过信托方式融资、转让租赁资产;通过短期外债融通外汇资金,利用中长期外债拓展融资渠道。支持保险企业用债权、股权或者债权转股权等方式投资融资租赁业。
(二)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担保等机构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开发长租短贷、租赁保理、供应商租赁、租赁信托、租赁保险、租赁担保等创新型产品,发展成熟适用的租赁融资模式,增强融资租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综合性服务,满足大众化和个性化市场需求。
(三)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开展融资租赁与风险投资相结合、租赁债权与投资股权相结合的风险租赁业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以租金、租赁物残值、承租企业股权作为主要收益,为我市的创业期和成长期企业提供融资、管理、技术、财务、法律等综合型服务,依托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络等,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
四、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积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鼓励科技企业使用融资租赁公司产品,发展资产轻量化生产经营方式。鼓励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租赁资产,创新融资模式。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与我市设备制造企业开展产业联动。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优先采购我市设备制造企业的相关产品作为标的物,以融资租赁业发展带动我市装备制造业发展,实现产业联动。
五、为融资租赁业发展提供税收政策支持
(一)印花税。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借款合同所载租金总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计税;对分别签订购销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应当按照规定分别计税。
(二)售后回租业务税收。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照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机器设备符合由于技术进步使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等规定条件,并确需加速折旧的,提取折旧方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计算,但最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60%。
(四)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根据承租人财务、经营管理和租金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应收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可能性,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融资租赁公司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加强服务协调,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提供保障
市金融局、经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融资租赁行业的调查研究,把支持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作为重要工作,积极主动提供政策支持与服务协调。各部门、各镇(街)在执行本实施意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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