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企业优惠政策

广东东莞产业园区

广东东莞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广东东莞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关于印发《东莞市黄标车淘汰更新鼓励补贴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办〔2012〕95号)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申报时间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为准。
(三)车型划分。本方案对提前报废补贴车型划分如下:
重型汽车:载客汽车:标记客位>30座。
载货汽车:标记吨位>4吨。
中型汽车:载客汽车:16座≤标记客位≤30座。
载货汽车:2吨<标记吨位≤4吨。
轻型汽车:载客汽车:标记客位≤15座。
载货汽车:标记吨位≤2吨。
(四)补贴条件。属于淘汰补贴范围内的营运黄标车辆,需满足下列条件方可申请补贴:
1. 《东莞市黄标车辆淘汰更新实施方案》实施前,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辆;
2. 《东莞市黄标车辆淘汰更新实施方案》实施前,已办理道路运输证的;
3. 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4. 按时年审(包括道路运输证按时年审),并申领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5. 车辆提前淘汰的,必须距强制注销年限1年以上(含1年),且非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
6. 汽车办理提前淘汰手续时,应保持车辆的完整性,不得无故私自拆除车辆配件。
二、补贴标准
(一)营运货运黄标车补贴标准。对2008年登记注册的重、中、轻型营运货运黄标车提前报废执行补贴最高标准分别为1.8、1.3、0.9万元,登记注册日期每提前1年,补贴标准递减500元(如2007.1.1-2007.12.31登记注册的重、中、轻型营运货运黄标车分别补贴1.75、1.25、0.85万元,以此类推)。
(二)营运客运黄标车补贴标准。对2008年登记注册的重、中型营运客运黄标车提前报废执行补贴最高标准分别为1.8、1.1万元,登记注册日期每提前1年,补贴标准递减500元(如2007.1.1-2007.12.31登记注册的重、中型营运客运黄标车分别补贴1.75、1.05万元,以此类推),对1999年以前登记注册的黄标车不分年限统一执行1999年登记注册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三)不按计划淘汰的营运黄标车补贴标准。在《东莞市黄标车辆淘汰更新实施方案》规定时间内或提前淘汰的,按上述标准予以奖励补贴。不按规定年限淘汰的(按《东莞市黄标车辆淘汰更新实施方案》要求,2012年底前,淘汰2003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客运黄标车,1999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货运黄标车;2013年底前,淘汰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注册登记的客运黄标车,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注册登记的货运黄标车;2014年底前,淘汰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客运黄标车,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注册登记的货运黄标车;2015年底前,淘汰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货运黄标车),每延迟1年补贴标准减少500元(因补贴标准未下发,计划2012年淘汰的营运黄标车,延迟到2013年淘汰的,不予减少),以此类推。
三、资金分担
资金分担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镇街两级财政各承担50%。先由市财政垫付,以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四、补贴流程
符合提前淘汰补贴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填写《东莞市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申报表》,按流程办理补贴手续。
主要流程:公安部门审核车辆是否属于提前报废;交通部门审核是否属营运车辆;市环保部门审核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市经信部门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市财政部门审核是否符合补贴条件。
五、职责分工
(一)环保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落实黄标车淘汰更新各项工作;下达黄标车淘汰任务,制定黄标车淘汰申报补贴办理程序,确保淘汰落到实处。
(二)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提前报废,办理报废黄标车注销登记,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申报的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及标准;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分配、落实、发放和监管;负责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四)经信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
(五)交通部门负责制定《公交车辆淘汰更新LNG车型和财政补贴方案》;负责客运黄标车淘汰的计划、组织和实施,以及营运许可证的注销。
(六)各镇街负责落实属地营运货运黄标车,营运跨省、市客运车及旅游包车淘汰。每半年将黄标车淘汰情况列表报市环保局。
    六、监督管理
    (一)落实责任分工。各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黄标车淘汰更新鼓励补贴的政策实施、汽车报废、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等工作实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二)加强淘汰监管。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严格资金管理。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案,不认真履行职责,使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经查证属实由市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