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印发《东莞市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4日 政策文号:东府办〔2013〕16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办〔2013〕23号)执行。
第十三条 受资助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内实际支出必须基本符合项目合同书(承诺书)、申报书或相关证明材料约定的总预算支出计划(含各科目预算金额、预算用途),如支出计划有调整,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项目承担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其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进行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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