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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专项储备与联合开发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办〔2009〕99号)标准核定。
第十六条 市城乡规划局应在各轨道交通站位确定后启动《站点地区规划研究》的编制工作,并于启动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站点地区规划研究》的编制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开发、资源控制、同步建设的原则,结合市、镇街发展及轨道交通建设的需要,适当调整用地性质、规划指标、生态绿线以及容积率等。
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专项储备范围内的土地在开发利用时,必须严格遵循依据《站点地区规划研究》编制或调整后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七条 凡自《东莞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储备工作安排》颁布实施之日起24个月内,由市进行储备并直接管理的土地,对完成土地储备补偿和收地工作的镇街,市财政一次性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另行制定操作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自《东莞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专项储备工作安排》颁布之日起,轨道交通沿线站点周边纳入土地储备计划的范围内,涉及“三旧”改造的项目,原则上应以政府为主导实施改造,未经属地镇街报请市轨道办、市“三旧”办会审后批准,不得由社会资本全资自行改造或采取与村集体合作的方式实施改造。具体由市“三旧”办另行制定操作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自市政府批复同意编制《站点地区规划研究》之日起,至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依程序审批通过之前,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专项储备的范围内,除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或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地块总平面图方案审查手续的建设工程外,其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具体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实施监管。
第二十条 位于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专项储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须根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按照“地面服从地下”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对与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相冲突的新建市政、公用设施、其他发展项目及已有建筑,按照轨道交通建设优先的原则进行协调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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