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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15日 政策文号:东府办〔2013〕28 号 有效性:失效
东府办〔2013〕28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专业人才学历进修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鼓励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2日
东莞市鼓励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东莞”战略,鼓励我市户籍专业人才进修学习,加强本土人才培养储备,为我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人才智力保障,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1〕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每年在“人才东莞”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补助专业人才到国内外著名大学进行硕士研究生或以上的学历进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业人才进修期间的学习费和生活费补助,以及宣传费、专家评审费等相关工作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严格监督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东莞市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学历进修补助办公室”),负责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的具体实施。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局,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订年度培养计划、发布年度申请公告、受理申请材料,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二)负责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并组织专家评审;
(三)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和拨付专项资金,承担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实施对补助对象的跟踪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 补助对象和名额
第五条 申请人进修的学科、专业应紧紧围绕我市重大项目、重大产业集聚区、重大科技专项建设。申请人应是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等经济发展重点产业领域,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科技、社会管理等领域所需的专业人才。
第六条 申请人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5年以上东莞户籍、3年以上工作经历,具备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的东莞居民;
(三)被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著名大学录取为硕士研究生(或以上),或被国内(港澳台地区除外)重点大学录取为全脱产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著名大学原则上为世界排名前300名的大学,国内(港澳台地区除外)重点大学原则上为国家“985工程”或“211工程”的大学,具体名单由市学历进修补助办公室每年定期公布。
第七条 根据择优资助、宁缺毋滥原则,市财政每年补助到国内外著名大学进修的专业人才名额为50名。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补助对象的确定采取发布公告、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评审(考试)、择优遴选程序。
第九条 市学历进修补助办公室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申请公告。
第十条 申请人须提前取得国内重点大学入学通知书,或国外著名大学入学通知书(外方邀请信)后,再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学历补助。申请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东莞市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申请书》;
(二)申请到国内院校进修的,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入学通知书、工作年限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三)申请到国外院校进修的,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工作年限证明、入学录取通知书(外方邀请信)、留学国外语水平合格证明等复印件及相关中文译本,并出示原件。
第十一条 市学历进修补助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牵头组织资格审查、资格考试和专家评审,并将通过评审入围的候选人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学历进修补助办公室向补助对象发出正式补助通知。通过评审获得的补助资格原则上保留1年;超过1年仍未入学的,自动取消补助资格。
第五章 资助与拨付
第十三条 市财政对补助对象在国外或在国内大学进修期间的学习费及生活费进行限额补助,其中学习费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最高补助额为人民币20万元/学年、国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最高补助额为人民币3万元/学年,在正常学习期内按实支付,补助期不超过3年;生活费按正常学习期补助,其中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生活费第二、第三年补助额分别为第一年的50%,国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生活费实行等额补助,补助期不超过3年。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档次
国家(地区)
第一年最高限额
第二年最高限额
第三年最高限额


小计
学习费
生活费
小计
学习费
生活费
小计
学习费
生活费


第一类
美国、英国、日本
28.4
20
8.4
24.2
20
4.2
24.2
20
4.2


第二类
澳大利亚、加拿大
27.5
20
7.5
23.75
20
3.75
23.75
20
3.75


第三类
欧盟成员国
26.7
20
6.7
23.35
20
3.35
23.35
20
3.35


第四类
新加坡、新西兰、港澳台地区
25
20
5
22.5
20
2.5
22.5
20
2.5


第五类
国内大学(博士)
6.6
3
3.6
6.6
3
3.6
6.6
3
3.6



备注:未纳入上表的国家,由市人力资源局及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分档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进修同一学历层次只补助一次,进修高一级学历层次的,可按规定再次申请补助。
第十五条 已申请获得国内外大学奖学金(包括学校、政府或企业等给予的学习费补助)的补助对象应如实填报奖学金情况,市学历进修补助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标准内补助其学习费或生活费不足部分;对存在瞒报情况的,经查实应追缴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国消费水平、汇率等情况,适时调整学习费和生活费补助标准。
第十七条 补助对象或受权委托人凭学校缴款通知书或缴款凭据办理学费补助手续,学习费按缴款通知在限额内按实拨付;凭就读学校签具的在校证明办理生活费补助申请,原则上每半年申请一次。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补助对象完成既定学业后须回莞服务满5年,与我市就业单位签订相关劳动(聘用)合同;不满5年的按每年20%比例返还培养经费。
第十九条 市学历进修补助办公室负责建立补助对象的个人培养档案,及时了解掌握补助对象的最新情况,做好跟踪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补助对象应与市学历进修补助办公室保持经常联系,每学年向办公室报送《东莞市专业人才学历进修情况报告表》;进修期满后向办公室报送《东莞市专业人才学历进修完成情况报告书》,并将取得的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报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安排、复核、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补助对象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学历进修补助办公室建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绩效评估制度,定期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我市机关党政干部和公务员及其直系亲属原则上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金补助,机关党政干部和公务员子女确有重大贡献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凡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成功申请资助的,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后不影响其按照原规定领取年度资助。《东莞市鼓励莞籍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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