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8日 政策文号:东府办〔2013〕15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办〔东府办〔2011〕138号)中的上市辅导资助的,只享受上述第(二)款转板奖励有关政策。
四、奖励流程
(一)资助流程
1.符合奖励条件的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企业向各园区、镇街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东莞市企业挂牌全国股转系统奖励资金申请表》及申请表中要求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其中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2.各园区、镇街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交市府金融工作局。
3.市府金融工作局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复核。
4.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并由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审定。
5.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市财政局把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给有关企业,并在市财政局网站上公示。
(二)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的一年内向各园区、镇街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超过时限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再受理申请。奖励资金按照常年受理申请、资助款在每年的11月之前分次拨付的原则进行管理。如申请总额超出本年度本项目市财政预算安排计划,按照先申请先拨付的原则进行。
五、监督管理
(一)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行为,将作出撤消项目资助、追缴项目奖励资金、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财政资金资格、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等处理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中介机构协助申报公司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
(二)成功挂牌企业享受过市财政奖励的,奖励后应在莞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从企业获得最后一笔奖励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必须退回财政奖励资金。
六、附则
(一)各园区、镇街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扶持与奖励办法。
(二)本暂行办法由市府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三)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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