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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04〕10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创建名牌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办〔2004〕10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
〔2005〕3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包括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称号的本市区域内企业。
第四条  奖励标准及办法:
(一)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二)对新获得“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三)对新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机食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四)对新获得“绿色食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五)对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六)同一企业同年获得2个以上奖项的,只对最高等次的奖项进行奖励;
(七)获奖名牌产品期满后重新确认的(即复评确认),只予表彰,不再奖励。
第六条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执行中据实核拨。  第七条 获奖企业在名牌产品的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被撤销名牌产品称号的,所受表彰予以撤销。
第八条 凡获得名牌称号的企业,可参照《关于完善东莞市大型企业办事优先卡制度的通知》的条件,申办“东莞市大型企业办事优先卡”,并可享有《关于印发东莞市扶持大型企业优惠措施的通知》规定的各项优惠。
第九条 政府采购部门对获得名牌称号的产品纳入政府采购重点产品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采购。
第十条 获奖企业要继续深入开展名牌创建活动,不断提升产品和企业的品牌形象,争取更高层次的名牌,努力提高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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