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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我市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水平有关费用分担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03月21日 有效性:失效
关于提高我市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水平有关费用分担的通知(已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我市“十项民心工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和重度残疾人的生活困难,使社会弱势群体同步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构建和谐东莞,我市决定进一步提高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81条贫困村村级负担的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从原来由村自行负担改为由市、镇按比例分担,其中:经济欠发达镇的由市、镇按6:4比例分担;非经济欠发达镇的由市、镇按4:6比例分担。非贫困村和居委会的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负担比例不变。
  二、81条贫困村的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金从原来市、镇、村按4:4:2的比例分担改为市、镇按比例分担,其中:经济欠发达镇的,由市、镇按6:4比例分担;非经济欠发达镇的,由市、镇按4:6比例分担。非贫困村和居委会的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各级分担比例不变。
  三、调整基本医疗救助金的分担比例、享受范围和使用方式:
  (一)11个经济欠发达镇基本医疗救助对象的基本医疗救助金,市、镇由原来按4:6比例分担改为按6:4比例分担,其他镇区分担比例不变;
  (二)将目前我市的五保户、重度残疾人、革命伤残军人、重点优抚对象等困难户全部纳入基本医疗救助范围,按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标准执行,即农民每人每年504元,城镇居民每人每年540元,所需资金按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由市、镇两级分担;
  (三)运用基本医疗救助金为低保对象及困难群众购买B档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B档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每年190元由市财政从基本医疗救助金中代为缴纳。市财政负担的基本医疗救助金减除190元后的剩余部分由市财政划拨给各镇区财政分局,各镇区应负担的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到位,连同市财政划拨的资金分月发给救助对象。
  四、将全市所有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重残专项生活补助范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补助资金由市、镇区各负担50%。
  以上措施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各镇区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将应负担的资金列入镇区年度财政预算,并做好保障对象的调查和名单上报工作,确保提高我市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水平的措施得到全面贯彻和落实。

  附件:提高我市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水平有关费用分担情况表(略)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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