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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东莞市第三届老年文化艺术节活动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办函〔2007〕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老年人文化活动,活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文化生活,实现“六个老有”目标,构建和谐社会,市政府决定举办第三届老年文化艺术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东莞市第三届老年文化艺术节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承办。艺术节组委会由市老龄委全体成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老龄委办公室(市行政办事中心主楼五楼;电话:22832512、22832513、22832515)。二、比赛时间、地点:2007年10月16日开幕,11月29日闭幕。比赛地点安排在部分镇(街道)举行。三、比赛项目:粤曲、舞蹈、声乐、器乐、相声、小品、服饰表演、书画、摄影。四、参加及比赛办法:(一)以镇(街道)、单位、社区、村(居)委会组队,年龄满50周岁以上均可参加。(二)要求镇(街道)组队参加,不能少于四个表演类比赛项目;社区(单位)组队参加,不能少于两个表演类比赛项目。(三)具体比赛办法、每项目比赛参加的人数、时间、地点详见本届艺术节组委会制订的有关比赛规程。(四)在本届艺术节获奖的优秀节目,闭幕式后将安排在我市部分镇(街道)巡回演出,其中部分优秀节目将向省老年艺术团推荐。五、艺术节的参赛节目,作品内容和要求要体现与时俱进、生活气息浓厚、有地方特色;表现老年人风采、艺术感染力强;要贴近老年人生活,反映老年人的喜怒哀乐,反映老年人的真实感情;要贴近时代脉搏,反映我市现代化建设的时代风采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六、各单位要将发现、培育、创作本镇(街道)单位特色的优秀节目积极推荐参加艺术节,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积极组队,认真做好参赛节目的组织创作、排练工作。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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