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东莞市企业博士后管理及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2005〕7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调整内容如下:
一、《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工作站每年组织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一)新设立工作站的企业,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工作站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两年期限内,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给予设站企业10万元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开发经费和生活津贴。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留在本市工作,每接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接收单位资助20万元,博士后研究人员在企业工作每满一年时间即拨付该年的资助资金,资助资金按3:3:4的比例分三年拨付给接收单位,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
(四)对未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开展博士后科研项目的,按照项目经费的20%给予资助,在项目经费投入达到50万元或项目完成后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每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10万元,用于研究人员研究开发经费和生活补助。
二、《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修改为: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除以上调整外,其余事项仍按《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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