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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全市城乡一体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12日 政策文号:东府〔2009〕13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2006〕57号)相关规定及标准(费基770元/人·月、单位费率8%、个人费率7%)补缴满15年。单位补缴资金由市、镇、村按3:3:4比例分担。其中,全市确定的90条经济欠发达村的村级分担部分,根据所属镇(街)经济状况,由市、镇(街)按市规定的比例分担。

已领取待遇的农保退休人员的个人应补缴金额,从其每月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中冲减部分金额作抵缴。

市、镇(街)财政负担的补缴资金,须于2009年12月一次性转入市农保基金。其中,由市财政代垫农保退休人员个人补缴费用,须于2009年12月一次性转入市农保基金;市财政代垫的资金,由社保部门今后每月从农保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中抵缴部分资金归还。

四、建立城乡一体的全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从2010年1月1日起,全市职保人员、正在缴纳农保费的本市农(居)民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农保退休人员,全部转入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基金调剂使用的全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一)缴费标准和方式

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原职保参保人员,按原职保缴费标准和方式继续缴费;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农保参保人员改按原职保的最低费基、费率缴费,今后随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费基、费率的调整而调整,缴费方式暂按现行的办法执行。

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农保参保人员的单位缴费资金由市、镇、村按3:3:4比例分担。其中,全市确定的90条经济欠发达村的村级分担部分,根据所属镇(街)经济状况,由市、镇(街)按市规定的比例分担。

(二)待遇标准与计发办法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条件(15年),按原职保办法计发,对累计缴费年限中原职保正常缴费年限(含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后的缴费年限)满5年或以上的,基本养老金不足430元/人·月的予以补足;累计缴费年限中原职保正常缴费年限(含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后的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基本养老金不足300元/人·月的予以补足。

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农保退休人员的农保养老待遇发放至2009年12月,从2010年1月起改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发放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其中,按社会养老保险年度待遇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作为抵缴个人应补缴原农保费用的资金。

(三)原农保参保人员转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后,暂不参加地方养老保险。

五、要积极落实建立城乡一体的全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需资金的财政保障政策,从财政投入机制上确保城乡一体的全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运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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