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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12日 政策文号:东府〔2010〕1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2010〕16号





关于调整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决定调整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3月1日起,取消地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地方养老保险费停止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2010年2月28日前征收的地方养老保险费仍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

二、从2010年3月1日起,新建立地方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征收的地方养老保险费划入地方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从2010年3月1日起,将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含村、社区)的单位费率上调1个百分点(即由现行费率8%调整为9%)。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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