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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03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成立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省府办公厅《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粤府办〔2004〕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成立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监委会)及其办公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监委会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市监委会主要职责:统筹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督促落实基金安全责任制;统筹、协调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的监督工作;组织召开市监委会会议,听取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的工作报告,研究审定本市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投向等管理和监督重大事项;依法组织对本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等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调查;公布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组织协调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调查;承办上级监委会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监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拟订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组织落实市监委会的各项决定,草拟市监委会工作计划和报告;拟订市监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议题;听取社会公众对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监督意见,协调举报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向市监委会提出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建议;安排市监委会委员开展社会保险工作考察学习和宣传活动;承办市监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市监委会的组成  市监委会成员由市政府分管社会保险工作的市领导和副秘书长,市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经贸、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事、劳动、建设、农业、外经贸、卫生、审计、法院、地税、工商、市资办、宣传、总工会、银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以及参保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社会保险专家代表共同组成。其中,参保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社会保险专家代表的总人数,不少于市监委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市监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府分管社会保险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劳动、审计、地税、总工会等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  市监委会成员必须符合《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明确的任职条件,并由市政府委任。  市监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实行委任制。市监委会委员由于工作变动或失去任职条件的,由市监委会免去其委员职务;任期届满五年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市监委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时,按规定及时增补。  三、市监委会办公室的组成  市监委会办公室为市监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局长兼任,暂不另行配备编制,日常工作由有关科室承担。  四、在成立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同时,撤销东莞市社会保险委员会。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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