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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站场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及站场综合体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东府〔2018〕27号)规定执行,土地出让收益市分成部分,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划入轨道专项资金账户。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参与二级开发的项目收益,参照轨道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市TOD轨道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对轨道交通建设主体参与二级开发项目的成本、收益进行监管。
第五十三条  TOD综合开发应考虑轨道交通线网投资与TOD综合开发收益的总体平衡,涵盖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投资与运营成本。TOD前期开发收益估算总额原则上大于或等于轨道交通线路投资总估算;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参与的二级开发收益估算应与投资建设和运营亏损规模匹配。
由市TOD轨道办牵头组织市土地储备中心、东实集团、市轨道公司根据综合开发用地规模、建设量和开发时序结合轨道交通线路建设投资计划,制定轨道交通线路建设和综合开发资金平衡方案。
第五十四条  由市TOD轨道办会同市财政局、东实集团、市轨道公司对站点周边商业兼顾公益接口和商业接口收取资源使用资金。具体按市政府批准的征收办法和标准实施。
轨道交通与其他商业体之间的连通通道使用公共用地的,由商业主体缴纳轨道站点接口资源使用资金;工程建设由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实施或由商业主体实施后无偿移交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连通通道权属归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所有。
第九章  其他
第五十五条  由市TOD轨道办牵头对TOD综合开发和TID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TOD开发流程图 
           2.  TOD及TID开发重大项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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