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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11日 政策文号:东府函〔2022〕2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函〔2022〕20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避免造成M0项目管理上的空白期,经研究,现将《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18〕112号)的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新的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办法出台的,延期自动终止。延长有效期期间,原则上不接受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认定申请,确有必要申请认定的项目需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受理。  附件: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2022年2月8日  附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1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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