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莞西站站前广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07日
政策文号:东府函〔2021〕14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函〔2021〕149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莞西站站前广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因东莞西站站前广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需要,东莞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东莞西站站前广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东府函〔2019〕88号),决定依法征收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位于东莞市洪梅镇氹冲村北丫地段的所有权证为粤房地证字第2275206号和粤房地证字第2275207号的房屋,已列入上述项目的征收范围,该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东莞市刘氏胸围制衣有限公司。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东莞市刘氏胸围制衣有限公司与洪梅镇政府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经多次协商至今仍无法达成补偿协议,为保障东莞西站站前广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东莞市人民政府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东府〔2017〕25号)以及《东莞西站站前广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东府函〔2019〕88号),对被征收人东莞市刘氏胸围制衣有限公司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内容详见《东莞西站站前广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东莞西站站前广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东莞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6日(联系人:梁小姐,联系电话:0769-23103019) 附件东莞西站站前广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被征收人:东莞市刘氏胸围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氹冲村北丫地段。 因东莞西站站前广场及配套设施建设的需要,东莞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东莞西站站前广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东府函〔2019〕88号),决定依法征收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为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称“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为东莞市洪梅镇人民政府(下称“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即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10月10日止。 被征收人东莞市刘氏胸围制衣有限公司坐落于东莞市洪梅镇氹冲村北丫地段产权证为粤房地证字第2275206号和粤房地证字第2275207号的房屋,已列入东莞西站站前广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建筑面积合计7584.53㎡,用途为工业(下称“被征收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依法委托经摇珠选定的深圳市国誉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顾问有限公司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了评估,2021年4月16日深圳市国誉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顾问有限公司作出《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深国誉评字〔2021〕DGCQ04001号)。征收实施单位于2021年4月26日将该评估报告送达至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于2021年5月3日向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2021年5月11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提出的复核评估申请进行回复。 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经多次协商至今仍无法达成补偿协议,为保证东莞西站站前广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及《东莞西站站前广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规定,经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现对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货币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总金额为20,711,212元,其中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2,772,000元,永久性建筑物价值补偿15,643,282元,构筑(附属)物价值补偿1,283,473元,绿化苗木补偿56,950元,可搬迁物品的搬迁费52,500元,不可搬迁物品及设备补偿费220,400元,停产停业损失费682,607元。被征收人可得货币补偿金额合计20,711,212元。因被征收人不配合导致评估报告中未包含的少量建(构)筑物、附属物等房屋补偿价格以及企业生产设施、机械设备等资产的搬迁或报废补偿价格,经被征收人联系征收实施单位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如本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被征收人未联系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入户评估的,被征收人可得补偿金额即为前述金额。 二、产权调换方式 按照《东莞西站站前广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方式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如被征收人确实需要产权调换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人按规定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选址在洪梅镇河西连片“工改工”示范区范围内,被征收人可在该片区内,置换其与货币补偿价值相近的工业用房,具体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价格为准。两者差价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按规定结算。 被征收人应在本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征收实施单位选择确认其中一种补偿方式,逾期未选的,将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接受补偿款项给付的银行账号等资料办理补偿款领取手续。 限被征收人刘氏胸围厂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位于东莞市洪梅镇氹冲村北丫地段,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2275206号和粤房地证字第2275207号的房屋腾空搬迁并交付征收实施单位。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如对本补偿决定不服,可在本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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