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35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政策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8日
政策文号:东府〔2016〕5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2016〕5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35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从2017年1月1日起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35项)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4日
附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
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35项)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备注
1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书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市发改局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1号)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市经信局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1号)
乙级以上工程咨询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除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办理外,其他内资项目的核准,由发展改革部门办理
3
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
探矿权转让审批
市国土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
矿业权交易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由市国土局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4
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
采矿权转让审批
市国土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
矿业权交易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5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
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
市国土局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勘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查实施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6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市国土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
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市国土局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
涉及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对应省2016年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为“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发证”
7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市国土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
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涉及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对应省2016年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为“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发证”
8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制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市国土局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涉及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对应省2016年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为“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发证”
9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市国土局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粤国土资矿管发〔2008〕23号)
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
涉及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对应省2016年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为“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发证”
10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省发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审查
市国土局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1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市国土局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涉及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对应省2016年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为“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发证”
12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市国土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3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人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者通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丁级测绘资质核准及乙、丙级资质初审
市国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七十五号)、《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国测管字〔2014〕31号)
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14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人测绘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丁级测绘资质核准及乙、丙级资质初审
市国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七十五号)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检验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测绘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15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人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检定
丁级测绘资质核准及乙、丙级资质初审
市国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七十五号)、《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国测管字〔2014〕31号)
合法检查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测绘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测绘计量器具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1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市环保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或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17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市住建局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18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核准
市住建局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涉及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对应省2016年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
19
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人财务报告审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核准(初审)
市住建局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0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
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市交通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2011年11月30日交通部予以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 、《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规定(暂行)》
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21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咨询
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市交通局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
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2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市水务局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7月8日予以修改)(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2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编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方案和验收审批
市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2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市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25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取水许可审批
市水务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涉及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对应省2016年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为“取水许可”
26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市水务局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涉及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对应省2016年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
27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市水务局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注:审批工作中实际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8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核、核发
市农业局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仅需要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涉及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对应省2016年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
29
提供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材料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核、核发
市农业局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设备检定材料,检验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涉及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对应省2016年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
30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
市农业局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仅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涉及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对应省2016年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
31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固定资产证明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
市农业局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固定资产证明
涉及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对应省2016年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
32
提供农作物种子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
市农业局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涉及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对应省2016年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
33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
市农业局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仅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4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审批所需的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广播电视转播台、发射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以及多工广播的使用频率审核
市文广新局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技术评估报告)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35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所需的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
市文广新局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技术评估报告)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