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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品牌展会认定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9日 政策文号:东府办〔2016〕113号 有效性:失效
东府办〔2016〕63号)和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资金支持,并在东莞市有关宣传推介中予以重点宣传。
六、监督管理
(一)如重点品牌展会因重大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或被媒体曝光且查证属实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认定资格。
(二)项目单位必须承诺下一届仍在东莞举办,如发现违反该承诺的行为,项目单位和负责人将被通报,获得的专项资金将被收回,且项目单位和负责人今后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支持项目。
七、附则
(一)按照本办法,每年认定上一年度东莞市重点品牌展会一次。
对于一年举办多届的展会,只认定其申报的一届;对于多年举办一届的展会,则认定其申报且未经认定的一届(不限于上一年度)。
(二)对于同质同类展会,按照“扶优扶强”原则,只对得分较高的展会给予认定。
(三)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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