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企业优惠政策

广东东莞产业园区

广东东莞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广东东莞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6日 有效性:失效
东府办〔2017〕146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6日 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相关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东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内的事项。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遵循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第四条市法制局负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将重大行政决策转市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依照本办法履行各自职责。第五条承办单位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请示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前,须先由承办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并附在请示材料中。第六条市法制局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可要求承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并可要求提供下列材料:(一)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及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成本效益风险分析等;(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特别是禁止性规定;(三)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意见汇总材料等,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四)省内外相同或相似事项的有关资料;(五)承办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六)其他需要的资料。承办单位未按要求提交材料,市法制局可建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退件处理,造成的后果由承办单位承担。第七条市法制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一)书面审查;(二)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三)组织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法律论证和研究,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四)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专家、公众等各方面意见。第八条市法制局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市政府职权范围;(二)决策的形成过程是否经过法定程序;(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规定;(四)是否与我市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协调、衔接;(五)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第九条市法制局应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决策事项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市人民政府确因紧急需要的,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但基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严肃性,除个别紧急事项外,一般应为合法性审查预留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时间。第十条市法制局完成合法性审查后应出具法律审查意见。市法制局参与协调会、座谈会等有关会议发表的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程序,不得作为合法性审查意见使用。第十一条对于涉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参与合法性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审查事项的内容。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未经合法性审查或未采纳法律审查意见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因法律审查意见不当,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十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