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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办〔东府办〔2014〕120号)执行;2016年1月1日及之后立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其支持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责暂行办法》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核、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机构及工作人员,市政府追回骗取的资金,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再享受东莞市政府各类资助,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8年将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如有需要将作调整。我市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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