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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7〕145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5日 政策文号:东府办〔2017〕14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府〔2017〕145号,以下简称“原政策”)标准执行;2021年1月1日(含)后来(留)莞工作或创业的出站博士后人员和国(境)外博士后人员相应的出站资助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已领取过出站资助的,不作差额补偿,以累计最长资助5年为限,剩余资助年限按本办法规定执行;2021年1月1日(含)后留站的特约研究员资助,按本办法规定执行;2021年1月1日(含)后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的建站资助按本办法执行,2020年12月31日(含)前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的建站资助按原政策标准执行。如本办法与我市其他政策存在相同类型补贴、补助和奖励,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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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版)》政策解读

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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