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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的决定》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进行修改。一、修改目的及背景《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制定于1995年,于2004年进行了一次修正,过去14年来,城市园林管理方面有了新的要求和任务,需要进行修改,以适应新的发展形势。一是机构改革进行了职能调整,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园林的行政主管部门。二是我市撤“镇”设立街道,原有的“镇”已不存在。三是增设大鹏新区,需对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四是为了适应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二、修改目的主要内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城市园林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特区城市园林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是区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城市园林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市场和质量监督、人居环境、公安、建设、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管理相关工作。”(二)删去第四条、第六条中的“镇”。(三)将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园林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园林主管部门”。(四)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政府投资的市政园林,由园林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五)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园林由园林主管部门管理。市政园林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政园林的监督管理工作。”(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本条例所称的区,包括市辖各行政区以及大鹏管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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