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招商引资

深圳深化营商环境改革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新政

深化改革 营商环境
所属地区:广东-深圳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9日
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聚焦深化"放管服"改革目标,通过创新登记机制激发市场活力,为企业提供更高效便捷的服务,进一步优化区域招商引资环境。该项制度创新将显著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市场主体创新动力与发展信心。
一、构建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体系
新规明确赋予企业登记机关指导和规范名称登记的法定职责。市场主体可通过在线申报系统或登记窗口提交拟用名称信息,系统自动进行合规性筛查、近似性比对及禁用词过滤。申报人需对选定名称的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明确因名称近似造成侵权纠纷时独立承担民事及行政法律责任,以此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该制度解决了传统预先核准模式周期长、环节多的问题,实现名称登记与企业设立登记流程的实质性融合。
二、细化名称构成要素与技术规范
制度完善了企业名称基本结构要素,明确规定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及组织形式四部分构成要求。新增对名称禁止性条款的细化解释,特别强调不得含有误导性内容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表述。针对外资企业设立特殊规则,允许其依法使用投资人字号译名;统一企业集团名称登记标准,明确子公司名称应体现集团字号标识;规范分支机构名称须冠以总机构全称,有效维护市场主体身份识别系统性。
三、健全名称权益争议双轨解决机制
建立司法救济与行政处理并行的争议解决渠道。当企业认为名称权益被侵犯,可直接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创设行政处理程序,可要求登记机关启动争议调处流程。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后应组织调解并记录结果,调解不成立案争议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具有强制效力的行政裁决,为名称权保护提供高效行政救济路径。
四、强化全生命周期动态监管措施
实施登记前拦截与登记后纠正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在登记环节发现名称违规的,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并书面告知具体依据。对于已登记名称开展定期核查,系统自动识别不符规定的情形要求限期整改。开放社会监督渠道,任何组织或个人可对违规名称提请纠正。针对利用名称实施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由市场监管部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对被司法机关或登记机关判定应停止使用的名称,企业需在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实施信用约束。
该规定的制度设计显著提升市场准入效率,企业名称登记时限压缩至即时办理。相关配套措施将同步完善全国统一的企业名称数据库,强化部门间数据共享机制,为构建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提供重要制度支撑。目前各地登记机关正加快升级申报系统,开展审批人员专项培训,确保三月份制度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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