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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推三旧改造规章 盘活存量用地促发展

土地
所属地区:广东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27日
广东省出台全国首部针对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省级政府规章,为存量用地盘活提供系统性制度保障;此举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区域招商引资吸引力;推动城市更新与产业升级深度融合,标志着广东“三旧”改造进入法治化、规范化发展新阶段。
一、政策背景与广东“三旧”改造实践基础
国家层面持续强化耕地保护与节约集约用地战略,明确要求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加快存量用地盘活利用,全面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作为改革开放前沿阵地,广东较早面临土地资源供需矛盾,2008年在全国率先启动“三旧”改造工作。经过十余年探索实践,广东逐步构建起涵盖规划引导、用地保障、资金支持、利益协调等多维度的政策体系,累计形成大量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此次省级规章出台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与制度储备。
二、规章核心内容与制度创新亮点
该规章首次以省级政府规章形式系统界定“三旧”改造的基本概念、改造类型及基本原则。其中,改造类型明确分为全面改造、微改造和混合改造三大类:全面改造主要适用于区域功能显著落后、安全隐患突出或土地利用效率极低的情形,通过整体拆除重建实现空间重构与功能升级;微改造聚焦现状保留与有机更新,通过局部修缮、设施完善、环境整治等方式提升存量空间品质;混合改造则结合区域实际需求,灵活采用两种改造方式结合的模式。这一分类标准为不同类型改造项目提供清晰指引,有效推动审批流程标准化与实施过程高效化。
在规划管理机制上,规章创新赋予区级政府更大自主权。明确受地级以上市委托的区,可依据详细规划确定的改造单元总体指标,对单元内单个地块的规划指标进行细化调整。这一举措有助于各区结合辖区发展实际与项目具体需求,精准优化空间布局,提升规划实施的灵活性与适配性,避免“一刀切”式管理对改造效能的制约。
针对改造过程中常见的矛盾纠纷,规章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作出明确规范。明确有权机关对改造涉及土地征收事项作出决定后,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交出土地,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制度设计为依法推进改造进程、妥善解决拆迁矛盾提供了清晰的法治路径,保障改造项目顺利实施。
三、改造成效与社会资本参与机制
经过多年实践,广东“三旧”改造已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成效。截至2020年,全省累计实施改造面积超90万亩,投入改造资金近2万亿元,有效盘活了大量低效存量用地,为城市新增发展空间提供重要支撑。尤为突出的是,社会投资在改造总投资额中占比超过八成,成为改造资金的主要来源,充分体现市场主体对广东“三旧”改造政策环境的信心与参与积极性。社会资本的深度参与,不仅有效缓解了政府财政压力,更通过市场化运作机制提升了改造项目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共赢”的良性发展格局。
四、未来重点方向与高质量发展意义
发布会明确,广东将进一步加大对“工业改工业”项目的政策支持力度,并将村镇工业集聚区作为今后一个时期“三旧”改造的重点领域。村镇工业集聚区作为县域经济和实体经济的重要载体,其改造升级将重点聚焦淘汰落后产能、引入先进制造技术、完善配套基础设施,推动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工业改工业”项目的支持则旨在保障工业用地规模不减少的基础上,通过提高容积率、优化空间布局等方式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优质的空间保障。
该规章的出台,不仅为广东“三旧”改造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更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构建起省级层面的“三旧”改造制度框架,为其他地区存量用地盘活提供了可借鉴的“广东样本”。通过规范改造流程、明确各方权责、优化利益分配机制,将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改造项目,助力广东在高质量发展中破解土地资源约束,实现城市更新与产业升级的良性互动,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注入新动能。同时,通过“三旧”改造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将进一步增强区域综合竞争力,为招商引资创造更优环境,推动广东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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